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1-14
【审批日期】 2013-11-14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续上费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介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贵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末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井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货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末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点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均定的期眼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问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

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海商法》(1993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听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 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海上或若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27号2001年9月18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总结我困海事审判实践经验上,现将海卞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20. 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货、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