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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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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4
【审批日期】 2013-11-14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发给您放

《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四+五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

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

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

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

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末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

抵押权。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

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

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

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

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个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 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 27号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国规定如下:

  17.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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