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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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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4
【审批日期】 2013-11-14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uyiib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拆解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拆解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其与船舶修理合同相区分。船舶拆解合同时按照要求将船舶解体,导致船舶在物理上消灭的合同,船舶修理合同是在不改变船体和用途的情况下对船舶进行修理和机件更换来实现船舶的性能。

我国《海商法》并未对船舶拆解合同的法律规则作出专门规定,而船舶拆解合同和船舶修理合同一样,都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在法律适用应该参照《合同法》总则和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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