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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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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4
【审批日期】 2013-11-14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大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  建造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船舶买卖合同的区别。船舶建造合同要求有按约定条件建造船舶的过程,属于承揽合同范围;而船舶买卖合同要求转移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买卖合同范围。

  因船舶建造合同属于广义上的承揽合同范围,并与建设工程合同非常类似,而我国《海商法》仅在第14条中提到“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专门规定。因此,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应该参照《合同法》总则第24条及第巧章有关承揽合同、第16章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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