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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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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3
【审批日期】 2013-11-13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drdgr

因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给污染发生地的水资源保护乃至经济发展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该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在确定本案由时,尤其应注意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前者污染源来自于船舶的建造修理以及海岸或海岸向陆一侧的工程建设,而后者的污染源来自于船舶。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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