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本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适用本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1-13
【审批日期】 2013-11-13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iiiiiiiiiiii

船舶污染损害引发的纠纷系因船舶在航行或停泊、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范围较大,故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则对这一规定做了相关修改,在第68条中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