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1-12
【审批日期】 2013-11-1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tftuyu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 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