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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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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2
【审批日期】 2013-11-1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ytryrtt

◆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因此并不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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