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1-12
【审批日期】 2013-11-1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asdadcw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还要注意的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前,在遗失物的拾得这一问题上,司法实践上认为遗失人对拾得人拥有不当得利的债权,若拾得人拒不返还,则会转化为侵权。《物权法》颁布后,把遗失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认定为基于所有权,拾得人拒不返还构成侵犯其所有权,可提起侵权之诉,在法律逻辑上更为妥当。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