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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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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2
【审批日期】 2013-11-1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后文档死哦我

◆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如保管物为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 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保管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区别,譬如,借用介同、租赁合同等。区分时从订立合同的目的出发,保管合同是出于对物的保管,其他合同虽然也有对物的保管行为,但借用合同是为了出借人对出借物的使用,租赁合同是租赁人对租赁物的使用,而保管合同不以其他目的订立,这是保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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