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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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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09-09
【审批日期】 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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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原因】
担保物权人行使别除权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人还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9条的规定,申报债权并说明财产担保情况。双方就担保物权效力等发生的争议,亦属于别除权纠纷。如果因管理人原因造成担保标的物灭失从而导致别除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人由此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共益债务,此类纠纷所引发的诉讼不属于破产派生诉讼,而应根据具体致害行为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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