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需要独立入罪的情形。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
(一)客体要件
对于侵犯的客体来讲,一定是对于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胁,对于这个方面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这非常有可能导致网络瘫痪,或者是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我国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专门立了一个罪名来制止这种行为。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即是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一定是有具体的行为的,这是一种作为性之类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并没有什么做,或者是仅仅提供了精神上支持的话,是不属于这一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
(三)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自然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法已经达到了可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可以。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个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所以这里主观心态一定是故意的,过失是不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所以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如果是故意的话,可以认定为这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