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刑法罪名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历史版本)
法条及司法解释(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6-09-14
【审批日期】 2016-09-14
【修改会员】 18805787677
【修改原因】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