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刑法罪名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概念及构成特征(历史版本)
概念及构成特征(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5-11-11
【审批日期】 2015-11-16
【修改会员】 13689318899
【修改原因】 医院应为一员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对象为恐怖活动组织,即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给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参加的必须是“恐怖活动组织”。我国刑法并没有就恐怖活动组织予以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理论上的分歧。结合实践中的恐怖活动组织来看,对于恐怖活动组织要从三个方面来认定:一是成立的目的。一般来说,恐怖活动组织都具有特定的政治或社会目的,如夺取政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政府行为施加压力等目的。二是祖师严密程度。恐怖活动组织是有严密组织性的团体,从而与一般的共同犯罪团伙相区分。三是社会危害性程度。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通常采取杀人、放火、绑架、爆炸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考虑以上三个方面,可以将恐怖活动组织定义为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相对的稳定性,具有特定政治或社会目的而由多人组成的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为达到特定的政治或社会目的,对政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公民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非法使用暴力或胁迫或其他要挟手段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并不仅仅指国内的恐怖活动组织,还包括国际恐怖活动组织。恐怖组织在性质上属于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犯罪集团。如果组织、领导、参加的是恐怖组织以外的其他犯罪组织,则不构成本罪,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以组织、领导、参加的具体犯罪定罪处罚。    

2、必须实施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具体指实施招募、雇佣、拉拢、鼓动多人成立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对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的恐怖活动,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和协调等的行为。所谓“参加”,是指加入恐怖活动组织,成为恐怖活动组织的医院。参加有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之分,所谓“积极参加”,是指明知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仍积极加入的行为。所谓“其他参加”,是指明知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仍然加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