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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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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5-03-16
【审批日期】 2015-03-16
【修改会员】 18357897606
【修改原因】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

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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