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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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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4-02-06
【审批日期】 2014-02-06
【修改会员】 18805787677
【修改原因】 错别字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而已;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各法定继承人的认定:

(1)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

(2)子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同时收养关系成立以后,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3)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是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4)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其具有强制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全部遗产的权利;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或者不存在时,才能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照顾方面给予了只要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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