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陈怀盛,男,1964年9月23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东渡镇兆岸村,身份证号码:332526640923171,联系电话15905889576。
委托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联系电话18805787677。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潘寄文、潘寄海、潘寄梅诉被告潘寄山、申请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以批准。
代理人:
2014年8月22日
附: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住 址 |
1 | 陈俗平 | 332526195410221714 | 缙云县兆岸村兆西123号 |
2 | 陈金方 | 332526196711131717 | 缙云县兆岸村兆西11号 |
3 | 陈伟君 | 332526196912081736 | 缙云县兆岸村兆西8号 |
4 | 陈明华 | 332526196302201710 | 缙云县兆岸村兆南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