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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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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邱某某,女,住某某路某某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51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因身患重病,为了家庭亲属间避免产生继承纠纷,对本人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与丈夫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坐落某某路某某号室(面积91.35平方米,契证编号:332526201000817、完税凭证字号:02440223),该房屋尚有部分按揭贷款没有归还,该房屋属于我的份额由大女儿邱某某、小女儿邱某某二人各半继承。

二、除第一条财产外,我没有其他大额财产。

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大女儿邱某某、小女儿邱某某和妹妹邱某某各执一份。

本遗嘱由邱某某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

证明人:

代书人: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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