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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仁录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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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12-2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第5期
【案例摘要】


宇仁录受贿

(2011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第5期出版)


被告人宇仁录。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宇仁录受贿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侦查,2010年4月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4月 12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宇仁录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宇仁录,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7月16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宇仁录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3年初至2008年3月,被告人宇仁录利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教育司(后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司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帮助北京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核特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人、总经理孙长江(另案处理)承揽了长春龙家堡机场(现已更名为长春龙嘉国际机场)登机桥采购项目、首都机场T2航站楼的EDS(炸药自动探测)设备采购项目及分层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X光安检设备与配套系统供应项目、2008年中国民用航空局爆炸物探测仪器采购项目等。自2004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宇仁录先后六次共计收受孙长江的贿赂款人民币295万元、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 3281063元。

  1.2004年春节前,孙长江以拜年为由将1万美元交给被告人宇仁录之妻,其妻在征得宇仁录同意后,将此款消费支出。

  2.2005年春节前,孙长江以拜年为由将3万美元交予被告人宇仁录。宇仁录之妻将此款部分用于消费,剩余26580美元存入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

  3.2006年4月,被告人宇仁录在与孙长江吃饭时提出欲购买汽车,孙长江表示愿意为宇仁录支付购车款。后孙长江将现金人民币25万元交予宇仁录,宇仁录用此款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

  4.2006年9月,孙长江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交予被告人宇仁录,宇仁录之妻将此款存入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5.2007年5月初,被告人宇仁录欲购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裕民大街1号福环苑26#1层福环苑26-2602商品房,孙长江提出为宇仁录支付部分购房款,宇仁录表示同意。2007年5月25日,孙长江携带人民币150万元现金与宇仁录到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并将此款交给宇仁录。后宇仁录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门前,将150万元交给其妻弟保管。2007年6月 12日,其妻弟又将150万元汇入宇仁录妻子的账号,此款被宇仁录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房。

  6.2009年春节前,孙长江以过节为由,委托他人将人民币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宇仁录,宇仁录之妻将此款中的部分存入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剩余用于日常开销。

  二、2007年6月,被告人宇仁录利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司长的职务便利,为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干部李某某的亲戚刘某录用到民航黑龙江空管分局工作提供了帮助。同年9月初,李某某将存有人民币5万元、户名刘连岐的银行卡送给宇仁录之妻,宇仁录之妻在征得宇仁录同意后,将此款用于其家庭消费支出。

  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宇仁录主动到中国民用航空局纪检组如实交代了其任职期间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犯罪所得赃款现金人民币 300万元、美元4万元全部退缴。

2010年11月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宇仁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宇仁录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宇仁录犯罪后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辩护人提出宇仁录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全部犯罪所得、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在适用刑罚时对被告人宇仁录可依法减轻处罚。

2010年12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宇仁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宇仁录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宇仁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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