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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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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08-1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民事
【案例摘要】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107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芙蓉洲路8-3号。

负责人诸葛作为,该网吧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舟波,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舟知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630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2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勇、被上诉人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以下简称定海博缘网吧)的委托代理人徐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系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著作权人。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初,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以浙江省舟山市部分网吧未经授权私自在线播放该剧为由,向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同年120,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在定海博缘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由计算机操作员启动计算机登录后,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网吧影院”,进入打开的页面,选择“舟山影院”,点击进入网址为“http://0580.winvod.com/NetBar/”的“海天影院”网页,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女无敌第一季”。随机任意选取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的部分剧集,并对选取的剧集各随机选取了部分片段进行播放、观看。操作及播放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光盘显示的影片播放过程中所截取的片段画面,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正版光盘相应的片段图像一致。定海博缘网吧计算机上播放的系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

原审另查明,定海博缘网吧经由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凭有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舟山市定海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168台)。原审庭审中,定海博缘网吧陈述,其向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后,取得注册号和密码,从而成为“海天影院”会员,另其向电信公司支付的宽带网络费用中包含了该使用费。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案中,涉案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原始著作权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因此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对任何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2010)浙舟方证经字第124号公证书对操作过程的记载,在定海博缘网吧上网的用户通过点击该网吧计算机桌面上放置的“网吧影院”图标,并在打开的页面中选择点击“舟山影院”,即可直接进入网址为“http://0580.winvod.com/NetBar/”的海天影院网页,用户在该页面影片搜索栏搜索后即可观看涉案的《丑女无敌》电视连续剧。海天影院网站系由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开办。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影视作品来源于海天影院网站,该网站不是定海博缘网吧所有、开办或者经营,定海博缘网吧也未上传或下载被控影视作品于其局域网内的事实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争议的是定海博缘网吧将涉嫌侵权的网站快捷链接方式放置于其计算机桌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定海博缘网吧是经国家管理部门核准开办、可以依法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合法网吧。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该网吧并未直接设置链接到涉案电视连续剧,而仅将涉嫌侵权网站的快捷链接方式放置于其计算机桌面,从而使该网吧用户可以比较快捷地链接到海天影院网站;而网吧用户实际是在海天影院网站上搜索、点击、播放涉案电视连续剧。定海博缘网吧虽系专门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者,但其仅提供上网服务的硬件设备,其专业性也仅体现在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方面,对海天影院网站具体影视信息是否合法并不具备审查能力,更不具备对海天影院网站的网络信息的编辑控制能力,故其对该网站的网络信息合法性不负积极的监控义务。其次,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具有国家核准的在国际互联网上自办播放影视剧、文娱、专业类视听节目业务资质,其开办的海天影院网站也是取得了管理部门许可,可以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合法网站。定海博缘网吧在其网吧计算机桌面上放置的快捷链接方式指向的是合法网站,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综上,定海博缘网吧作为海天影院网站的注册会员,将该网站的快捷链接方式放置于网吧计算机桌面,属为网吧用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方便网吧用户观看的合法经营行为;即使海天影院网站未经权利人有效授权,擅自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丑女无敌》的在线点播服务,定海博缘网吧对此也无过错。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关于定海博缘网吧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诉请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0520判决:驳回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网站的内容面向网吧而非个人,定海博缘网吧通过注册付费后,实现点播功能,且该网站的页面上显示“网吧用户绿色通道”、“欢迎您来到舟山-博缘网吧”、“服务状态已登录”的信息,故定海博缘网吧与涉案网站开办单位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存有合作关系。原审判决未认定上述事实,仅将定海博缘网吧的侵权行为归纳为将网站链接的快捷方式放置于计算机桌面,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定海博缘网吧出于商业目的,在涉案网站上经注册付费后,以链接的形式向用户提供了侵权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其作为提供片源网站的合作方,有义务亦有能力对所提供的影片内容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权进行审查。原审认定定海博缘网吧只需对设链网站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加以审查,而无需对影片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进行审查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定海博缘网吧答辩称:其与涉案网站不具有合作关系,其仅系涉案网站的注册用户,且注册号与密码也是其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舟山分公司)购买宽带网络服务时,由电信舟山分公司提供;本案中,其仅将 “海天影院”的快捷方式放置于网吧计算机桌面上,既未直接上传或下载涉案影视作品到网吧的局域网内,也未直接设置链接到涉案影视作品,对涉案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无任何审查、编辑、控制能力;涉案网站是由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其在本案中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及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支出;证据2.登载有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78号民事裁定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0号判决书的网页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一审提出的赔偿额合理。

对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质证,定海博缘网吧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费用缺乏合理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鉴于定海博缘网吧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证据证明的相应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应视本案最终的侵权认定是否成立再作认定。证据2均为网页打印件,且该两份裁判文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与本案所要认定的事实不具同一性,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认定。

本院经庭审查明,涉案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公证过程中,涉案网站页面用户信息显示:“网吧用户绿色通道”、“欢迎您来到舟山-舟山博缘网吧”、“服务状态已登录”。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综合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定海博缘网吧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定海博缘网吧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定海博缘网吧的涉案行为即为:向电信公司支付宽带费(其中包含“海天影院”注册使用费)、从电信公司获得“海天影院”的注册账号和密码、将相关网站的快捷方式置于网吧计算机桌面之上(通过点击“网吧影院”图标进入打开的页面,选择“舟山影院”,进而点击进入有被控侵权作品的“海天影院”),供网站用户点击、浏览网站的网页及点播相关影视作品。

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定海博缘网吧出于商业目的所实施的上述涉案行为,结合涉案网站网页上显示的注册信息,足以表明该网吧与涉案网站的开办单位存有合作关系,且未尽到合理的著作权属注意义务,构成侵权。

针对定海博缘网吧前述涉案行为,本院认为:

首先,“海天影院”的开办者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所开办的“海天影院”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站;定海博缘网吧合法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其在合法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为其提供宽带网络服务的电信舟山分公司取得“海天影院”的账号和密码,从而获得该网站的浏览使用权,并无不当。

其次,定海博缘网吧通过合法注册、付费成为“海天影院”的网吧用户。网吧上网者在实现点播功能时涉案网站页面上所显示的信息也明确表明为“用户信息”。网吧所获得的商业利益系其向上网者提供上网的服务费用,其既不直接分享涉案网站的经营收益,也不承担涉案网站的经营风险,故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提出的二者之间存有合作关系的上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第三,定海博缘网吧虽有将涉案网站设置快捷方式放置于计算机桌面的行为,但该行为仅是向网吧上网者提供一种应用程序的快速连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指向涉案影视作品,亦不存在对涉案影视作品的任何推荐或宣传。从现有证据看,定海博缘网吧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120,远滞后于被控侵权作品的首播时间2008928,且据涉案公证书记载:“在该页面(设链网站‘海天影院’的首页)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女无敌第一季’”。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作品在涉案网站上并非位于显著位置,且不易被发现。定海博缘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者和涉案网站付费注册用户,显然没有能力也难以对涉案网站上的所有影视作品是否具有相应著作权属进行一一审查,也没有对涉案网站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控制等能力和技术手段。据此,可以认定定海博缘网吧在本案中业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最后,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起诉定海博缘网吧的前提是涉案网站上的被控侵权作品已经确实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在尚无涉案网站侵犯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径行认定定海博缘网吧的涉案行为是否侵权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涉案网站的方式从根本上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也可避免因侵权所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综上,本院认为,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对被控侵权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定海博缘网吧作为涉案网站“海天影院”的付费注册用户,在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并无不当;湖南快乐阳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应 向 健

             代理审判员  王 亦 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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