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云周,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景行,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勇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原判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张勇是《深圳名宅》的著作权人,对该出版物内的图片享有著作权。未经张勇许可,杭报集团在其所属的《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使用张勇享有著作权图片的行为,已侵犯张勇的著作权。杭报集团答辩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此,该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杭州日报》的发行范围主要是浙江省内,而张勇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无证据表明张勇应当于发行当日或在较近时间内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对杭报集团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杭报集团使用张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予署名、并擅自删截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张勇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对于张勇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杭报集团使用张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则侵犯了张勇著作财产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6至2007年间,报纸发行具有时效性,这些报纸在目前已停止发行,再判决杭报集团停止侵权并无实际意义,故该院对张勇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杭报集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院认为,《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的主要内容为发布房地产信息、分析房地产市场,并无证据表明房产新闻即为房产广告栏目,具有广告效应,故张勇请求数额过高,应予以部分支持。由于张勇主张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也不能确定,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该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作品及作者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等因素酌情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第(四)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于
宣判后,张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原审法院认为《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的主要内容为发布房地产信息、分析房地产市场,并无证据表明房地产新闻即为房产广告栏目,具有广告效应。实际上本案的《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是典型的软性广告,是正式房产广告的补充,是取得某一具体广告业务的附加条件。在其提交的多项证据中,涉案摄影作品和软性文章相配合,为某具体板块、楼盘做推荐、介绍,具备软性广告的特征。二、原判的赔偿数额偏低。其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杭报集团将涉案图片使用于商业广告上,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杭报集团答辩称:一、张勇提出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且无依据,其他费用的数额亦无相应证据证明;二、张勇提出“《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为软性广告”的说法,无凭无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勇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中,杭报集团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张勇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五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1.《当代汉语词典》对“软广告”一词的释义;2.《百度百科》“软广告”词条;3.《MBA智科百科》“广告新闻”词条,用以证明《杭州日报》房产新闻中的某些文章是软广告;4.人民网《软广告泛滥对都市报“二次销售”的挑战》,用以证明国内都市报软广告泛滥的现象。第二组证据包括:5.《杭州日报》
对于上述证据,杭报集团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不符合新证据的范畴,且对于第一至第四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于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勇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主要是《当代汉语词典》、《百度百科》、《MBA智科百科》对“软广告”词语的释义,以及人民网对“软广告”的相关报道,而本案是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软广告”一词并非法律用语,故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至于杭报集团是否将被控侵权图片用于广告宣传,并需要按照广告使用的标准向张勇支付报酬,本院将在下文分析中作出认定。第二组证据是《杭州日报》
综合张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杭报集团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不当。对此,分析认定如下:
张勇是《深圳名宅》的著作权人,对该出版物内的图片享有著作权,杭报集团未经张勇许可在其所属的《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中使用《深圳名宅》内的图片,侵犯了张勇的著作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杭报集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张勇认为《杭州日报》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房产新闻报道,起到了广告宣传的作用,故应按广告使用的标准支付其使用费。经对张勇一审提交的《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内容的审查,本院认为,该房产新闻版面主要是发布房地产政策、分析房地产动向、评析楼盘板块等内容,并未使用被控侵权图片对杭州某个楼盘做具体明确推荐,且被控侵权图片所体现的均是2004年9月之前的深圳楼盘,客观上也不存在张勇所称的将其图片作为楼盘的“软广告”以达到推销杭州楼盘的目的。且该版面上所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尺寸相对较小、对主文内容并无直接指向,仅起到背景图片的装饰、点缀作用。再者,张勇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杭报集团在该版面收取广告费用,故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作品的使用目的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所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张勇是《深圳名宅》的著作权人,对该出版物内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杭报集团未经张勇许可在其《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中使用《深圳名宅》内的图片,侵犯了张勇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由于张勇主张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也不能确定,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作品的使用目的及作者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张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张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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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周 卓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侯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