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安,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绵富。
被告郑云香。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渭,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文化公司”)为与被告张绵富、郑云香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凯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朋,被告张绵富、郑云香的委托代理人罗钟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文化公司起诉称,其拥有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的全国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浙江华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未经中凯文化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所有的网站“义乌市场网”(网址为http://www.yw43.cn)上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2009年12月31日,中凯文化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富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0年3月26日华富公司注销。2010年4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因被告华富公司已经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消亡,故无法将华富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再行诉讼”为由,驳回了中凯文化公司的起诉。经查,被告张绵富、郑云香系华富公司股东。两被告作为华富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公司尚有未了债务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编造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事实,导致企业法人被注销,并接受华富公司全部资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中凯文化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两被告张绵富、郑云香共同答辩称,一、 “http://www.yw43.cn”网站上播放了涉案电影作品《功夫无敌》,但该网站不是华富公司申请注册的,华富公司从未使用过该网站,华富公司并未实施侵犯涉案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华富公司注销程序合法,两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华富公司发起时未虚报注册资本,也未抽逃出资,公司解散时已进行过清算,公司始终没有出现过否定法人资格的情形,因此,两被告不应对华富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中凯文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84号公证书各一份,原告用以证明其拥有涉案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的全国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2.(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11353号公证书一份,原告用以证明华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所有的“义乌市场网http://www.yw43.cn”上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关于同意解散公司的决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定、公司清算报告、备案通知书、公司基本情况各一份,上述证据载明:华富公司于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该证据载明: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公证书无法证明“www.yw43.cn”网站是华富公司所有,因此,该网站上播放涉案电影作品《功夫无敌》与华富公司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华富公司申请注销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均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其不存在编造欺骗行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华富公司注销清算程序合法,所以原告要求华富公司股东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被告张绵富、郑云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84号公证书各一份,被告对其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上述证据载明:
2.(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11353号公证书一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无法证明“www.yw43.cn”是华富公司所有。本院认为,“www.yw43.cn”(义乌市场网)网站中标示版权所有人为华富公司;在第三方网站“www.net.cn”网页域名查询项下的搜索框中输入“yw43.cn”并查询,结果显示“yw43.cn”注册人为华富公司,注册时间为
3.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关于同意解散公司的决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定、公司清算报告、备案通知书、公司基本情况各一份,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至于该组证据能否证明两被告应对华富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需结合证据4来认定。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 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3、4载明: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来看,银都公司和名威公司作为电影《功夫无敌》的联合摄制和出品单位,系电影《功夫无敌》的著作权人。原告与版权代表人名威公司签订的《影片版权合同》、名威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和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等一系列证据显示,原告已获得著作权人就电影《功夫无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华富公司未经许可,将该剧在其网站“www.yw43.cn”上传播,侵犯了原告中凯文化公司的上述权利,华富公司应赔偿原告中凯文化公司的损失。因华富公司注销发生在原告对其提起诉讼之后,华富公司清算组依法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中凯文化公司,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原告中凯文化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原告中凯文化公司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即被告张绵富、郑云香)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绵富、郑云香对华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www.yw43.cn”网站不是华富公司所有,华富公司注销程序合法、两被告不应对华富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该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影作品的知名度、被控侵权网站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特别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版)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绵富、郑云香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4元,由被告张绵富、郑云香负担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 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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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龚益卿
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
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