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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瑶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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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1-0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公报[2011]第4期
【案例摘要】


黄瑶受贿

(201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第4期出版)


被告人黄瑶。2010年3月 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黄瑶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0年2月22日立案侦查,2010年5月10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移交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黄瑶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黄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2010年11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黄瑶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9月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黄瑶在担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黔西南州)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升迁、案件审理、调整土地规划、银行贷款、生产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544153.3元。

  一、1993年9月至2006年10月,被告人黄瑶先后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州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黔西南州兴义烟厂原副厂长马达祥晋升厂长和黔西南州烟草专卖局党委书记以及为马达祥之女工作调动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先后七次收受马达祥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

  二、2001年10月至2008年,被告人黄瑶先后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阳市众厦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肖建生的请托,为该公司缓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与他人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以及为肖建生增补为第九届贵州省政协委员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先后四次收受肖建生给予的美元6000元、欧元1000元,并以比市场价低人民币680200元的价格,向肖建生所在公司购买了贵阳市众厦大楼两套房屋,由肖建生代为支付了两套房屋购房契税人民币29457.6元,以上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768933.3元。

  三、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黄瑶先后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省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宗强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贵阳市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并为该公司开发的贵阳市杨柳湾小区项目提高容积率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先后四次收受宗强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1万元,并接受宗强为其在贵阳市南明区西湖路76号的房屋提供价值人民币203576元的无偿装修,以上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486341元。

  四、2005年,被告人黄瑶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重庆市宝丰煤炭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波的请托,为周波在六盘水市水城县经营的川威煤矿得到当地政府支持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先后八次收受周波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美元5000元,以上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149866元。

  五、2004年初,被告人黄瑶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与其特定关系人李季秋(另案处理)共谋,接受李季秋代为转达的贵州省晴隆县晴兴富丽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富丽公司)股东饶进等人的请托,在得知帮助饶进等人的案件胜诉后李季秋能够获得饶进等人在富丽公司一半股份的情况下,为饶进等人在法院审理的股份纠纷上诉案件提供了帮助。为此,饶进等人根据与李季秋事前约定,以分股份转让款为由,先后三次送给李季秋钱款共计人民币245万元。李季秋将饶进等人送钱的情况告诉了黄瑶。

  六、2006年11月,被告人黄瑶先后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省农业厅副厅长熊文中的请托,为推荐熊文中接任贵州省农业厅厅长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收受熊文中给予的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39263元、

  七、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黄瑶先后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晓松的请托,为刘晓松之姐从贵州省财经学院到贵州省兴义市支教,为刘晓松在贵州省开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收受刘晓松给予的招商银行卡一张,卡内存有人民币20万元,

  八、2007年4月,被告人黄瑶利用担任贵州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驻昆明办事处原主任张永铭的请托,为普安县小岔沟煤矿取得新设矿申报资格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先后二次收受张永铭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

  九、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黄瑶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阳市永茂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谢永茂的请托,促使贵阳市人民政府将贵阳市南湖公园北岸尖山西侧绿化用地调整为居住及相应配套建设用地。贵阳市永茂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后,谢永茂将该块土地中的3.37亩土地使用权无偿送予黄瑶。2007年11月1日,黄瑶与贵阳市众厦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肖建生在该 3.37亩土地上开工合伙修建两栋别墅。经鉴定,该3.37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510.85万元。2008年3月,黄瑶为掩盖无偿收受该3.37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指使肖建生以贵阳市众厦房屋开发公司的名义,与贵阳市永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并以土地转让金的名义支付给贵阳市永茂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748750元。综上,黄瑶收受谢永茂给予的3.37亩土地使用权折合人民币共计 4359750元。

  十、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黄瑶先后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个体建筑承包商聂军的请托,为开阳县煤炭交易市场变更土地规划和聂军等人投资开发乌当区乐湾二期保隆居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聂军送给黄瑶次子黄立(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30万元,黄瑶得知后予以认可。

  十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底,被告人黄瑶利用担任贵州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省全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全林的请托,为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得以从轻处罚和陈全林等人投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先后二次收受陈全林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十二、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瑶利用担任贵州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新华的请托,为解决该公司与铜仁市人民政府土地补偿纠纷提供了帮助,促使铜仁市人民政府与该公司签订了补偿人民币4000万元的协议。为此,黄瑶先后二次收受李新华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

  十三、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黄瑶先后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贵州鑫新工农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鑫当选为第十届贵州省政协委员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收受沈鑫给予的钱款人民币 10万元。

  十四、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黄瑶利用担任贵州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贵州企业商会副秘书长聂燕等人请托,为聂燕等人在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100箱茅台酒和在遵义市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了帮助。为此,黄瑶收受聂燕给予的钱款人民币2万元。

2010年11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544153.3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黄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0年12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报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法庭认为:

  被告人黄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544153.3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黄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1年1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 410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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