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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安庆受贿、滥用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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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4-10-1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最高检[2005]第5号
【案例摘要】


(2005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第5号出版)
贾安庆,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陕西省体育局助理巡视员(副厅级)兼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2004年6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贾安庆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4年9月24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贾安庆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2年4月,被告人贾安庆在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期间,体育彩票销售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贾安庆同意其在陕西省销售即开型体育彩票,并为以后能继续得到贾安庆的支持和照顾,借贾安庆次子回国探亲之机,到贾安庆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贾安庆收受后将该款用于其次子夫妇和亲家的国内旅游消费。2003年春节前后,杨永明为感谢被告人贾安庆对其的支持和关照,到贾安庆家中,以拜年为名送给贾安庆人民币3万元。贾安庆收受后据为己有。2004年2月,杨永明为能继续在陕西省承销体育彩票又一次到贾安庆家,再次以拜年为名送给被告人贾安庆人民币3万元,贾安庆收受后据为己有。2004年3月24日晚,杨永明到被告人贾安庆家中,请求贾安庆出面协调延长其在西安市东新街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期限,并送给贾安庆人民币5万元。贾安庆收受后据为己有。
二、滥用职权罪
2003年1月16日,被告人贾安庆违反财政部关于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永民(另案处理)代表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杨永明个人签订2003年度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规模销售承销合同,将15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承包给杨永明个人销售。
2003年5月,在杨永明向被告人贾安庆和张永民提出能否为其在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挂个名”,以方便其在全省各地销售彩票的要求后,贾安庆未经任何会议研究,未履行任何程序,擅自同意给杨永明一个本单位的虚名,并由张永民具体经办。张永民安排办公室人员为杨永明制作了职务为发行部“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公示牌,并在本单位办公区的公示栏中公布。此后,杨永明便利用所授予其省体彩中心“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名义在省内各地承销体育彩票。
在与杨永明协商签订体育彩票承销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人贾安庆故意违反财政部关于“弃奖收入纳入公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的规定,擅自同意杨永明承销的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后所产生的弃奖(实际兑奖金额低于销售总额50%的部分)全部给杨永明,张永民通知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另案处理)按此意见操作。吴燕华按照张永民的指使,在杨永明获得全部弃奖后,另做虚假的结账明细表和设奖方案结算单入账,掩盖了杨永明已获得弃奖的事实。杨永明仅在2004年2月延安、榆林地区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后,就获得了40万余元的弃奖,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04年2月,被告人贾安庆再次违反有关法规及规章,同意张永民代表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杨永明签订了2004年度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销售承销合同,将18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承包给杨永明个人销售。
2004年3月18日,杨永明以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即开型彩票发行主管的身份与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樊宏签订了在西安市东新街销售6000万元的中国体育彩票销售合同。
被告人贾安庆的上述行为,不仅使杨永明个人承包了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还使其获得了利用“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头衔参与保管、兑付大奖的机会。2004年2月至3月,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延安、榆林地区和西安市销售即开型体育彩票期间,杨永明伙同孙承贵(另案处理)等人乘参与兑付大奖的机会,先后多次骗取了奇瑞、宝马轿车等大奖。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贾安庆身为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万元;在体育彩票的销售过程中,擅自决定将应纳入公益金的弃奖给杨永明,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将体育彩票的销售承包给杨永明个人,还赋予杨永明销售主管之名,致使体育彩票管理机构以外的人员参与兑付大奖,导致兑付大奖环节严重失控,大奖被杨永明等人骗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使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且其滥用职权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04年10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
被告人贾安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依法没收受贿赃款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贾安庆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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