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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兴丰故意伤害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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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1-10-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最高检(2002)第5期
【案例摘要】


(2002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第5期出版)

被告人贺兴丰,男,汉族,30岁,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
被告人贺兴丰故意伤害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临泽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9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贺兴丰有期徒刑五年,并由被告人贺兴丰及其家人共同承担被害人张建明的经济损失17732.74元,其中贺兴丰承担8866.37元。被告人贺兴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7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贺兴丰之姐贺翠萍多次申诉,并提供了该案的受害人张建明串通他人作伪证,陷害贺兴丰的重要线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其申诉后,指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全面复查此案。张掖分院、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该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遂提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01年8月6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及抗诉理由是:
原审被告人贺兴丰之姐贺翠萍与其丈夫张建明素有矛盾,张建明怀疑是贺家人从中作梗,为此多次对贺家人进行威胁。1996年6月19日,贺兴平(贺兴丰之兄)得知张建明在本村李法元家的消息后,便告知其弟贺兴丰,由贺兴丰驾驶兰驼三轮车与其父贺朝才、其母刘桂香四人共同来到李法元家找张建明。贺朝才、刘桂香进到李家北屋与张建明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贺兴丰进屋后从地上拿起一小凳欲打张建明,被李法元之子李靖夺下。李法元之妻杨桂花见状劝双方有事到外面说,贺朝才、张建明互相撕拉着出了北屋,贺朝才、贺兴丰与张建明在撕扯中相互拳打脚踢。在互殴中,张建明掏出随身所带的匕首在贺兴平的臀部刺了一刀,又将贺兴丰右上臂划伤,贺朝才见状拿起李家院中的一铁锹打张建明,贺兴丰也拿起一扫帚打张建明,此时贺兴平顺手拿起院中一木制榔头在张建明头部猛击一下,将张建明击倒,贺兴平、贺兴丰再次上去准备用脚踏张建明,被贺朝才制止,最后贺兴平又拾起一铁锹在张建明右膝处砍了一下,随后贺家全家离去。
经临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建明头部伤系钝器致伤的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同时 斐捎材阅ね庀卵?祝?抵厣恕:匦似健⒑匦朔嶂?司?登嵛⑸恕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致被害人张建明重伤的并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贺兴丰,而是其兄贺兴平。一、二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造成对原审被告人贺兴丰的错判,应予以纠正。理由是:一、原审被告人贺兴丰一直供述是贺兴平用木榔头打伤了张建明,而贺兴平也始终承认是自己用榔头砸了张建明。二、证人贺朝才、刘桂香的证词稳定,且与贺兴丰、贺兴平的供述相吻合。三、张掖分院重新补证的材料证明:李靖、谢同虎、李艳玲、易希成、杨桂花等证人在公安机关侦查以及法院一、二审时作了虚假证词,原因是李靖、谢同虎、易希成因与别人打架一事求助过张建明,特别是李靖,考虑到张建明是在自己的家里被打的,故与其他证人依张建明的意见做了假证。据重新查证证实,被害人张建明要求李靖等人把打他的贺兴平说成是贺兴丰,是因为张建明认为贺兴丰以前打过架,属于有"前科",处理时会重些。四、证人易正祥证实,是贺朝才屁股上有血的儿子用榔头砸了张建明,而案发时,在互相斗殴过程中,正是贺兴平被张建明用匕首在臀部刺了一刀。
综上所述,尽管张建明拒不承认串通证人作了假证,但重新查证的大量证据证明,是贺兴平致伤的张建明,而不是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原审被告人贺兴丰。临泽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临泽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书在认定事实上产生了错误,原审被告人贺兴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实清楚、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于2001年10月31日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贺兴丰无罪。
贺兴平故意伤害案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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