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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凤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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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3-05-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最高检[2004]第2期
【案例摘要】


(200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第2期出版)
田凤岐,男,61岁,大学文化,1996年1月至1999年2月,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委副书记,1999年2月至2002年1月,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02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田凤岐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2年9月5日,移送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3月18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田凤岐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田凤岐利用其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田华启、何树义等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2540711.5元。
(一)1997年5月,沈阳广田外贸公司(私营企业)经理田华启向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请求被告人田凤岐帮忙,田凤岐便以田华启是其亲属的名义,要求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及城内支行的负责人田某对田华启的贷款给予关照。同时,田凤岐又按照田华启和银行方面的要求,要时任沈阳市建委副主任的宁某为城内支行招揽存款2000万元。1997年7月,田华启在得到了500万元贷款后,为感谢田凤岐,在田凤岐家中送给田凤岐的妻子张振芹15万元人民币。事后,张振芹将此情况告诉了田凤岐。
(二)1997年6、7月间,田华启欲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能够取得市建委的批件,田华启请求田凤岐帮忙,田华启找到市建委的宁某,宁便安排其下属的工作人员给田华启办理了同意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批文和资质证书。1997年11月13日,田华启个人所有的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成城公司成立后,为了寻找开发用地,田华启又请求田凤岐帮忙,田凤岐为此打电话给时任沈阳市城建局的杨某。后经杨某推荐,1998年2月,田华启与沈阳市沈河区建委签订了开发沈阳市工商局附近的一块公建土地的“联建合同”(该土地早在1993年就已经立项)。为了回避重新审批立项并继续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田华启再次请求田凤岐帮忙,田凤岐为此找到时任沈阳市市长兼任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慕绥新,请慕对此开发项目给予照顾,慕绥新对此项目做了批示。根据批示,市建委同意成城公司缓交全部建设费用,计人民币165.1万元;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同意对成城公司开发项目按照1993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比按1998年当时沈阳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少收了人民币1772047元,同时还同意成城公司缓交80%的土地出让金,计人民币932402元。此外,在成城花园建设期间,田凤岐还和沈河区负责人邢某打招呼,让邢对成城花园的建设予以关照。
田华启为感谢田凤岐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给予的帮助,先后送给田凤岐一辆走私的日本产尼桑风度牌轿车,价值人民币17.8万元;人民币80万元及两套位于成城花园的住房,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25957.5元和466754元。
(三)1998年11月,沈阳市地税局拟提拔一批分局副局长,时任该局稽查科科长的何树义便通过张进(田凤岐之女婿)到被告人田凤岐家请求其帮忙,并送给田凤岐人民币2万元。田凤岐找到时任沈阳市地税局负责人李某,要求对何树义提拔的事给予考虑,李表示会给予考虑。1998年12月21日,经地税局党组会研究,何树义被提拔为沈阳市地税局和平分局局长助理。1999年4月,经李某提议该局党组会研究,任命何树义为沈阳市地税局铁西分局副局长。
二、被告人田凤岐利用其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务便利,为王平生、张鹏程、贾福贵、郭旭辉、梁涛、刘文石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765326.6元。
(一)1999年8、9月间,沈阳市商业银行行长王平生为该行所涉及的一起被执行案件,找到时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被告人田凤岐,请求田帮助协调此案。田凤岐便安排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张鹏程具体处理了这个案件。事后,王平生为了感谢田凤岐,到田凤岐办公室将2000美元送给了田凤岐。
(二)199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酝酿成立执行局(执行局长为副厅级)。该院执行庭庭长张鹏程几次找到田凤岐提出自己要任执行局长,并先后亲自或安排其胞弟张鹏宇给田凤岐送钱物。2000年初,借田凤岐搬家之机,由张鹏宇为田凤岐家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8万元的家具;2000年7月3日,借田凤岐过生日之机,张鹏程在田的生日宴会上送给田凤岐妻子张振芹人民币1万元,张振芹将此情况告诉了田凤岐。2000年11月,又由张鹏宇给正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的田凤岐送人民币5万元。2001年5月,张鹏宇再次到田凤岐家送给田1万美元。
2001年8月27日,在田凤岐主持召开的关于推荐执行局长人选的院党组会上,形成了推荐张鹏程为执行局长人选的党组决议,并上报省委组织部。2001年8月30日,张鹏程被任命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2001年10月,因中纪委专案组调查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基建方面的有关问题,田凤岐便让其秘书到深圳将其所收受的5万元人民币退给了张鹏宇。2002年初,在得知中纪委专案组对其问题调查的情况下,田凤岐又找到张鹏程,以退还张鹏宇为田家购买家具款的名义退给其人民币4万元。
(三)1999年初,军队转业干部贾福贵为能分配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而通过张进找被告人田凤岐帮忙,田凤岐表示同意。后经田凤岐主持的院党组会研究同意接收贾福贵等转业干部。为此,贾福贵和其妻于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田凤岐家,送给田凤岐人民币5万元。
2001年初,在查处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案件期间,田凤岐让张进将5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贾福贵夫妇。
(四)1999年下半年,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总经理郭旭辉得知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建新办公楼,便通过田华启找到被告人田凤岐帮忙,想承揽办公楼的设计工程,田凤岐表示欢迎其投标。2000年1月底,田凤岐主持院党组开会研究后确定了新大陆公司的设计方案中标。同年3月,郭旭辉通过田华启将人民币42万元以张振芹的名字建立了一个活期储蓄存折,由田华启到田凤岐家送给了张振芹。事后,张振芹将此存折给了其儿子田丰,田丰将这42万元全部提出,用于购车等使用。事后,张振芹将此事告诉了田凤岐。2000年5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新大陆公司签订了办公楼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80万元。
(五)2000年7月3日,沈阳金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私营企业)经理梁涛为通过被告人田凤岐帮忙承揽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借田凤岐过生日之机,到田凤岐办公室,送给田人民币2万元。2001年春节放假期间的一天,梁涛与其妻来到田家,将从香港购买的一架尼康牌照相机送给了田凤岐,梁涛告诉田凤岐,他已经以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参加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楼装饰工程的投标,田凤岐表示“到时候我给你考虑”。2001年4月,田凤岐在听取基建处汇报将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大厅的装修工程确定由梁涛公司承担时表示同意。随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梁涛便签订了中标合同。尼康牌照相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000元。
(六)1999年6月,经田凤岐提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同意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刘文石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管理处任副处长兼任宾馆总经理。刘文石为了感谢田凤岐将其调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为以后能得到提拔重用,于2001年春节前,在田凤岐办公室,将7万元人民币送给田凤岐。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5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田凤岐在担任沈阳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成立房地产公司、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从中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万元,通过亲属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20711.5元。1999年6月至2001年8月,被告人田凤岐在担任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法院办公大楼工程设计、工程装修、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从中单独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97326.5元,通过亲属收受他人贿赂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6.8万元。被告人田凤岐共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306038元。
被告人田凤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沈阳市委副书记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凤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凤岐作为国家机关高级领导干部,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田凤岐受贿的数额、赃款已全部追缴、大部分受贿是亲属收受后才告知其本人、一部分赃款在案发前已退给行贿人及有悔罪表现等情节,2003年5月15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田凤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田凤岐因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306038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田凤岐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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