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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丰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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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01-2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最高检[2010]第3期
【案例摘要】


田丰受贿

(2010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0]第3期出版)


被告人田丰,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原系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2009年4月24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丰受贿一案,由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23日立案侦查,2009年8月31日侦查终结。2009年9月1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09年9月14日依法告知了田丰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田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2009年10月28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田丰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田丰1997年至2009年,利用担任浙江省乔司监狱政委、党委书记,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党委副书记,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款结算、任职升职、工作调动、罪犯服刑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文良、胡东萍、赵宁波等31人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白金项链、液晶电视、手表、家俱、字画、玉器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

一、2002年春节,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东联钱江实业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李文良所送钻石白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6310元。2003年至2007年,田丰多次收受李文良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2006年9月,田丰收受李文良给予的新房装修款人民币6万元。田丰收受上述财物后,受李文良托请,为李文良向浙江省第一监狱结算工程款提供了帮助。2007年下半年,田丰任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前,为逃避组织调查,将人民币6万元归还李文良。

二、2006年8月,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干部胡东萍所送飞利浦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800元。2007年2月,田丰收受胡东萍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为胡东萍在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

三、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田丰多次收受浙江中天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赵宁波所送的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并受赵宁波所托,在浙江省第一监狱、十里坪监狱基建工程发包等事项上予以帮助。2006年底,田丰收受赵宁波所送“缅甸花梨木”沙发1套及“鸡翅木”床1张,价值人民币4万元。2007年下半年,田丰在任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前,为逃避组织调查,将人民币4万元退还赵宁波。

四、2005年,被告人田丰收受德清县集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定所送由文怀沙题写的“正清和”字1幅,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2006年,田丰再次收受方定所送的由文怀沙题写的内容为“金刚经偈联引”字1幅,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田丰受方定所托,为方定在金华监狱的相关业务问题上与金华监狱领导打招呼。

五、2003年8月,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乔司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恩高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03年9月,田丰收受李恩高所送银行卡1张,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2002年至2008年,田丰多次收受李恩高所送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5万元。

六、2008年7月,被告人田丰收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贺丰朝所送的奥运金条2根、金项链1条、金手镯2个,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贺丰朝所托,将徐文奎从新疆监狱调至浙江省金华监狱工作。2009年1月,田丰得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遂将所收金器通过徐文奎退还。

七、2008年9月,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警官职业学院干部潘燕所送卡地亚女表1块,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并为潘燕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8年底,田丰得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遂让妻子将表退还给潘燕。

八、2006年,被告人田丰装修新房时,收受杭州辉煌家私有限公司孙金根所送各类板材,价值人民币2万元。2007年下半年,田丰收受孙金根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为孙金根在乔司监狱内厂区扩建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

九、2004年春节,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副监狱长张仁浩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送郭仲选题写的对联1副,价值人民币2000元。2006年,田丰在装修新房期间,收受张仁浩所送价值人民币2万元木地板。2009年初,田丰得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后,退还张仁浩现金人民币2万元。

十、2003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原副监狱长钱旭平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送吴山明所画“春华秋实”1幅,价值人民币1.2万元。2004年春节,田丰收受钱旭平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春节,田丰收受钱旭平所送的银行卡1张,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2006年至2007年,田丰收受钱旭平以看望其母亲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4000元。

十一、2005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杭州富日物流公司董事长高志明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收受高志明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并受高志明所托将杨人树从乔司监狱二分监狱调到九分监狱工作。

十二、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田丰4次收受与浙江省监狱系统有业务往来的温州艾柏士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翁国栋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

十三、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第三监狱监狱长吴建国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所缴纳的杭州假日大酒店神秘石屋休闲有限公司健身房3年年费,价值人民币1万元。2007年,田丰收受吴建国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加油卡1张。2009年1月,田丰得知有关部门对其调查后,将尚余500元加油卡及现金4500元退还吴建国。

十四、2008年至2008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乔司监狱副监狱长黄宏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所送的超市卡、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

十五、2006年,被告人田丰收受刘仕玲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并接受刘仕玲所托,将刘仕玲的女儿从省金华监狱调到杭州工作提供帮助。

十六、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田丰收受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浙大支行行长娄国海为感谢其,帮助拉存款所送的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

十七、2006年,被告人田丰在装修新房期间,收受杭州经济开发区信宇厨房设备厂厂长梁金根送整体厨柜1套,价值人民币7000元,并受梁金根所托,为其在浙江省长湖监狱工程招投标时提供帮助。

十八、2006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第二监狱副政委揭国松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所送现金人民币6600元。

十九、2006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乔司监狱组织人事科科长傅正平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为田丰支付了购置窗帘布款,价值人民币2400元。2007年和2008年春节,田丰2次收受傅正平所送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二十、2005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杭州基督教青年会社区服务部傅建陈送的按摩椅1张,价值人民币3000元。2007年,田丰收受傅建陈所送银行卡1张,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并为傅建陈向浙江省十里坪监狱等单位介绍购买健身器材业务。

二十一、2008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董事长孙庆炎所送银行卡1张,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并受孙所托,在罪犯姜云服刑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初,田丰得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后,遂将现金5000元退还孙庆炎。

二十二、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第四监狱监狱长赵国其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所送现金人民币6000元。

二十三、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乔司监狱民警杨子恒为感谢田丰在杨招干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现金人民币4000元。

二十四、2003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干部徐雯所送尼维达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2006年,田丰收受徐雯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受徐所托,在罪犯吕桂泉服刑事项上提供帮助。

二十五、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田丰多次收受新昌广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俞树盛所送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并受俞请托,在罪犯王敏勇投送乔司监狱服刑事项上予以帮助。

二十六、1997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康仕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楼灿仕所送“样样红”家具,价值人民币5400元,并受楼灿仕请托,在罪犯楼春生服刑事项上提供帮助。

二十七、2008年春节,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临海监狱筹建办主任廖士生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所送的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

二十八、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田丰多次收受浙江省南湖监狱监狱长施志仁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所送的礼卡,价值人民币4500元。

二十九、2006年和2007年春节,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第一监狱副监狱长董长青为感谢田丰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所送的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三十、2002年,被告人田丰收受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干部邱祖萍为获取田丰的帮助、关照所送的礼卡,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三十一、2002年,被告人田丰收受余匡群所送玉观音1个及玉香炉、玉弥勒佛、翡翠珍珠等物,并受余匡群所托,承诺为余的儿子今后工作提供帮助。2006年,田丰将余匡群所送玉观音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

2009年11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田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结算、任职升职、工作调动、罪犯服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丰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办案单位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10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田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二、扣押的奥运金条2条,金手镯2个,金项链1条,卡地亚手表1块,pt900钻石项链1条,文怀沙书写“正清和”、“金刚经偈联引”字2幅,郭仲选书对联1幅,吴山明“春华秋实”画1幅,玉香炉1只,玉弥勒佛1件,翡翠珍珠以及赃款现金人民币525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田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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