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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宏受贿、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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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4-10-1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最高检[2005]第5号
【案例摘要】


(2005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第5号出版)
樊宏,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陕西省西安市体育产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西安管理站站长、西安市体育彩票中心(以下简称市体彩中心)负责人。2004年6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
樊宏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4年9月17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樊宏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2000年9月,被告人樊宏代表西安市体彩中心与杨永明(另案处理)签订了3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承销协议。在销售结束后,杨永明为了感谢樊宏对此次销售的帮助,在西安市自强西路信用社门口,送给樊宏人民币8万元。
2、2002年4月,杨永明在西安市新城区承销体育彩票,为得到被告人樊宏的支持和关照,在樊宏办公室送给樊宏人民币8000元。
3、2003年9月,杨永明在西安市新城区承销体育彩票,销售结束后,因杨永明不在西安,被告人樊宏个人替杨永明垫付了1.8万元保安费。2004年2月,杨永明将樊宏的信用卡要走,到招商银行解放路支行给樊宏的信用卡内转入2.4万元。事后杨永明将多转入6000元一事告诉樊宏,樊宏接受了该款。
二、玩忽职守罪
2004年3月,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自3月20日至3月25日,由市体彩中心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樊宏违反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代表西安市体彩中心与承销商杨永明个人签订了中国体育彩票销售合同。此后当杨永明提出要求自己负责兑奖时,樊宏明知按照有关规定,体育销售中的兑奖工作必须由体彩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却违反规定放弃监管职责,同意了杨永明的要求。在办理二次开奖的准备工作时,樊宏将西安市体彩中心的公章交给杨永明,由杨永明独自携带公章和本次开奖的中奖证明单到新城区公证处,参与对中奖证明单的分组、编号和封存,任由杨永明来保管二次中奖的信封,致使杨永明等人有可乘之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轿车及现金共计价值178.155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樊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樊宏作为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西安管理站站长兼西安市体彩中心负责人,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对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管过程中,放弃职守,疏于管理,致使杨永明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有机可乘,弄虚作假,诈骗得逞,给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损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04年10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一审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樊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二、依法没收受贿赃款9.4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樊宏不服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5年1月19日做出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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