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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灿智、庄道军、严安、王锐、李杰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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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7-04-2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最高检[2008]第1期
【案例摘要】


杨灿智、庄道军、严安、王锐、李杰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008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第1期出版)


被告人杨灿智,男,1956年5月9日出生,原系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2005年12月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庄道军,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原系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部经理,曾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2005年11月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安,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原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曾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2005年12月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锐,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原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曾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财务科科长。2005年12月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杰蓉,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原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核算科科长。2005年12月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灿智、庄道军涉嫌滥用职权,被告人严安、王锐、李杰蓉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先由成都市公安局于2005年10月28日以杨灿智、庄道军、严安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立案侦查,后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该案于2005年12月1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12月15日以杨灿智、庄道军、严安滥用职权罪,王锐、李杰蓉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2006年1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告知了杨灿智、庄道军、严安、王锐、李杰蓉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杨灿智、庄道军、严安、王锐、李杰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6年2月27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灿智、庄道军、严安、王锐、李杰蓉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杨灿智在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名为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2001年3月13日该中心更名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市公积金中心)主任期间,在未向成都市住房委员会报批、未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之规定,于2006年6月与被告人庄道军、严安共同商议后,决定动用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亿元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发证券)成都营业部购买记账式国债,且在购买记账式国债前后杨灿智、庄道军既未对闽发证券深入考察,也未对购买记账式国债如何实施监管制定具体措施,未对购买记账式国债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庄道军按杨灿智指示让计划财务科(以下简称计财科)科长被告人王锐与其一同开设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王锐代表成都市公积金中心与闽发证券成都营业部签订指定和自动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告知了证券投资的风险)。王锐在未看到成都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的情况下,只根据杨灿智、庄道军口头决定即填制资金划拨单,经庄道军、杨灿智签字后,于2000年8月至2002年6月,分数次将住房公积金20012万元划入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在闽发证券成都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内,并通过闽发证券成都营业部在二级证券市场分批买入面值总计19851.8万元的99(5)和99(8)记账式国债。购买绝大部分国债是庄道军单独操作的,购买后的交割凭单,其在交给成都市公积金中心会计结算业务科(以下简称会计科)时亦未作交接登记。在记账式国债购买后的数年间,掌握国债资金、证券账户和密码的庄道军和王锐,从未主动向证券市场查询、了解所购记账式国债的变化情况。分管会计核算工作的严安和身为会计科科长的被告人李杰蓉,在对闽发证券成都营业部交来的对账单、利息交割单等只进行一般会计做账,未认真审阅和提出规范性要求,也从未主动到证券营业部提取对账单、利息交割单,从未主动查询所购记账式国债的变化情况,五被告人对所购记账式国债发生的异动情况(即2001年9月利息交割单显示证券账户被盗开、2004年5月至7月对账单显示账户内所购记账式国债可用数为零)均未发现。

  闽发证券成都营业部在成都市公积金中心购买记账式国债的当月,就对该中心所购记账式国债进行了非法回购登记,此后又陆续将该中心所购全部记账式国债非法回购、质押融资,并将所融资金大量转移、挪用和支出。2004年6月1日,由于闽发证券的资金缺口无法弥补,其用于回购、质押的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记账式国债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冻结,后被全部强行平仓售出。至此,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用于购买记账式国债的20012万元公积金全部损失。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灿智、庄道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不请示报告,超越职权范围,未经成都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未征求财政部门意见,不对闽发证券进行深入考察,擅自决定动用2亿余元住房公积金,在闽发证券成都营业部购买证券交易市场的记账式国债,且购买记账式国债时被告人庄道军还违规单独操作,以至闽发证券成都营业部将市公积金中心所购记账式国债全部用于非法回购、质押融资,直至全部回购、质押的记账式国债被冻结和强行平仓售出。致使公共财产20012万元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严安、王锐、李杰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义务,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006年10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杨灿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庄道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严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王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李杰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灿智、庄道军、严安、王锐、李杰蓉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灿智、庄道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逾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安、王锐、李杰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对杨灿智、庄道军、严安、王锐、李杰蓉均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07年4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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