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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佑德滥用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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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7-07-12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8]第4期
【案例摘要】


易佑德滥用职权

(2008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第4期出版)


被告人易佑德,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原系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曾任中共娄底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2006年5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佑德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5月12日立案侦查。2006年7月25日,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易佑德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06年8月23日,该案侦查终结。2006年8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易佑德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易佑德,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易佑德及其辩护人的意见。2006年9月26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06年11月2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11月23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易佑德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易佑德于2002年至2003年11月任娄底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主管娄底市财政、审计、监察、政府办公室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聘任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易佑德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娄底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9日全体会议、娄底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五次常委会会议关于住房公积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未经娄底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违背娄底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于2004年8月12日和9月22日分两次在娄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用于委托国债投资管理的请示》[娄市公积金(2003)17号]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用于委托国债投资管理的请示》[娄市公积金(2003)20号]上签批意见,违法、违规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投入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进行非法委托理财。易佑德在违法批准8200万元公积金给恒信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后,没有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亦没有告知管委会其他委员和相关监督部门。2004年5月,中共娄底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通过该市审计部门及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得知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恒信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的8200万元国债存在重大损失危险后,进行了组织专案组调查、追损及由市公积金中心向法院起诉等挽回损失工作,除原已收到的投资收益款370.8万元外,其他损失未能挽回。2005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取消恒信证券公司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其关闭,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清算。经查,恒信证券公司资产总额为3.535亿余元,负债合计为35.728亿余元,净资产为-32.193亿余元,其负债率达1010.6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件的规定,国家只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娄底市公积金中心8200万元资金属于机构理财,不纳入收购范围。

2006年12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易佑德身为娄底市人民政府主管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和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违反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9日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五次常委会会议关于“住房公积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未经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超越职权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8200万元的巨额住房公积金非法委托恒信证券公司理财,致使该市8469.334万元住房公积金本息不能收回,给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2007年4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易佑德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易佑德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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