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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家钰受贿、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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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8-06-2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8]第6期
【案例摘要】


庞家钰受贿玩忽职守

(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第6期出版)


被告人庞家钰,男,1944年4月27日出生,原系陕西省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曾任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市长兼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长、中共宝鸡市委书记。2007年2月2日,陕西省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撤销了庞家钰陕西省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2007年2月14日其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家钰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2月13日立案侦查。2007年8月9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将该案移交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8月1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庞家钰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庞家钰,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庞家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2007年9月24日和12月1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8年1月11日,案件再次移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2月14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庞家钰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997年3月至1999年12月,被告人庞家钰利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宝鸡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郭秀军、李西来职务调动和晋升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该二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8万元。

(一)1997年3月,被告人庞家钰利用担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郭秀军(另案处理)调回宝鸡市工作的请托,收受郭秀军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为郭秀军调任宝鸡市城建局副局长提供了帮助。

(二)1998年4月9日,被告人庞家钰利用担任中共宝鸡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主持召开中共宝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郭秀军任宝鸡市城建局局长。为此,1999年12月下旬,庞家钰收受郭秀军为表示感谢及在职务上进一步得到升迁而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三)1998年3、4月间,被告人庞家钰利用担任中共宝鸡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宝鸡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李西来(另案处理)有关职务晋升的请托,收受李西来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1998年4月9日,庞家钰主持召开中共宝鸡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由李西来任宝鸡市技术监督局局长。

二、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庞家钰在担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秘书长、市长,宝鸡市国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使得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宝证公司)违法成立,长期存在,超发国债,违规经营,致使国有资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992年7月29日,宝鸡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成立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的请示报告。时任副市长兼秘书长的被告人庞家钰明知设立证券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仍于1992年8月3日在批复会审件上签批“市政府批准可能有问题,所以由财政局注明政府同意字样,由财政局自己审批”,使宝证公司得以违规成立。

1993年8月2日,时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被告人庞家钰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在明知宝证公司是按规定应予撤并的非法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仍明确表态暂不予以撤并,致使宝证公司继续非法存在。

宝证公司自1992年成立至1999年底停止经营活动,被告人庞家钰作为宝鸡市国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没有对宝鸡市国债发行、兑付、交易等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部署,对1995年宝鸡市财政局将宝鸡市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债办)的业务交由宝证公司经办一事严重失察,致使宝证公司集企业经营、国债发行、监管职能于一身,从而导致宝鸡市国债发行工作严重失控。期间,宝证公司采取虚开国债代保管单、国库券收款凭证等手段超额发行国债17744.22万元,并将超发国债筹集到的巨额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致使到期国债不能兑付,引发群众挤兑风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经审计,宝证公司成立以来截至1999年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11087.98万元。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庞家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庞家钰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批准设立宝证公司,不按规定清理、撤并宝证公司,并对李增邕擅自将国债办职能移交给宝证公司行使严重失察,其应当对该公司行使国债办职能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宝证公司违规行使国债办职能的过程中,庞家钰的责任相对较小,故庞家钰所犯玩忽职守罪,情节不属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家钰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2008年6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庞家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四十八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庞家钰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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