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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闽旭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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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7-12-12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8]第4期
【案例摘要】


何闽旭受贿

(2008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第4期出版)


被告人何闽旭,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曾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地委书记,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6年9月12日,被依法罢免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06年9月28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何闽旭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2007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7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何闽旭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07年5月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何闽旭,复核了主要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9月30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11月14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何闽旭犯罪事实如下;

1991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地委书记,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王和平等27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0211.3元。

  一、1991年至1993年10月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省诸暨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干部周世屏调至浙江省劳动厅工作提供了帮助。1994年春节前至1996年春节前,何闽旭3次收受周世屏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

  二、1995年至1997年8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丽水地区青田县委书记的张成祖晋升为中共丽水地委委员、丽水市委书记以及其亲属工作调动等事宜提供了帮助。1995年5月至1996年1月,何闽旭3次收受张成祖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元4000元。其中索贿一次,索取美元1000元。

  三、1995年至1997年12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何闽旭秘书的姚志强晋升为丽水地区林业局副局长以及其妻子工作调动等事宜提供了帮助。1995年8、9月和1996年3、4月,何闽旭2次收受姚志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1000元。

  四、1995年至1998年9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丽水地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丽水地区中心医院办公室主任的周永强先后晋升为该院副院长、院长提供了帮助。1998年7月和1999年春节前,何闽旭2次收受周永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五、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的张日升晋升为贵池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以及留任原职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春节前,何闽旭7次收受张日升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六、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池州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在池州地区贵池市委市政府大院土地开发、拆迁、规划方案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1年春节前至2006年4月,何闽旭11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茂照给予的人民币95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1万元。

  七、2000年至2006年春节,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欧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引进、商品房销售、城市建设拆迁、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1年7月至2006年3月,何闽旭15次索取或者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詹晓荣给予的人民币139万元、美元5.2万元。

  八、2001年至2003年初,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党委书记的陶发友晋升为池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调任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等提供了帮助。2001年10月至2006年春节前,何闽旭7次收受陶发友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5万元。

  九、2001年至2004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建设规划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5年春节,何闽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毛伯渊给予的美元1万元。

  十、2002年至2004年2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宇空调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孙向明承揽池州市委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工程款结算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何闽旭4次索取或者收受孙向明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十一、2002年至2004年4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取153亩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和变更建设规划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2年9月至2006年3月,何闽旭17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和平给予的人民币202万元。

  十二、2003年至2004年春节,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杭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发展负责人李龙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池州市辖区内“五九”公路的边坡绿化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5月,何闽旭4次收受李龙乐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

  十三、2003年至2004年1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池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的张荣华晋升为中共池州市委副书记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前,何闽旭在办公室收受张荣华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十四、2003年至2004年8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省海宁市工联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取池州开发区朝阳湖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拆迁、规划方案的审批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前和2005年春节后,何闽旭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金继良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十五、2003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省新海泉科技(北京)公司董事长赵法程的请托,承诺为赵法程在九华山地藏王菩萨大铜像工程筹备中的有关事宜提供帮助,并为该公司在合肥市新站区投资高压电器厂项目的审批提供了帮助。2004年9月,何闽旭向赵法程索取人民币3万元。

  十六、2003年底至2005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北京凯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成的请托,为其亲友安排工作,以及为孙成的经营合伙人周萍芳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要求从轻处理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5年3月,何闽旭向孙成索取人民币30万元。

  十七、2004年初,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区长李鹏留任原职提供了帮助。2004年1月,何闽旭收受李鹏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十八、2004年初,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池州市水务局局长的王连旺调任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提供了帮助。2004年10月,何闽旭收受王连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十九、2004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皖投华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池州市青阳县硫铁矿事宜提供了帮助。2004年12月,何闽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董苏皖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二十、2004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杨夷平推销《四库全书》事宜提供了帮助。2005年春节后和2006年春节后,何闽旭2次收受杨夷平给予的人民币共3万元。

  二十一、2004年至2005年7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和谐实业有限公司获取贵池区黄山岭钼矿开发权和取得池州市石台县石煤探矿许可证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5年底和2006年春节前,何闽旭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大建给予的人民币共4万元,其中索贿1次,索取人民币2万元。

  二十二、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北京核中警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陈沪军的请托,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竞标池州市清溪山庄装饰工程、为陈沪军在池州九华山建设演出基地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5年7月和2005年底,何闽旭2次向陈沪军索取人民币共3万元。

  二十三、2005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时任安徽皖能集团总会计师、党委委员的邱先浩晋升该集团副总经理提供帮助。2005年7月至11月,何闽旭4次收受邱先浩给予的人民币33127元,其中索贿3次,索取人民币2.3万余元。

  二十四、2005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北京富贵鹏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张勇的请托,为解决其亲属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土地租赁纠纷事宜提供了帮助。2005年9月和11月,何闽旭2次向张勇索取人民币6.2万元。

  二十五、2005年底,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池州九华山精丹藏药房经理张知林在合肥办理藏药房经营许可证事宜提供帮助。2005年底,何闽旭收受张知林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二十六、2005年初至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购池州造纸厂进行房产开发事宜提供了帮助。2006年春节前,何闽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蒋敏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二十七、2005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淮南矿业集团顾桥煤矿矿长王秀河女儿工作调动事宜提供了帮助,并承诺为王秀河晋升淮南矿业集团副总经理提供帮助。2005年6、7月和2006年3月,何闽旭2次向王秀河索取人民币160万元。

2007年12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闽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何闽旭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闽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何闽旭被审查期间能够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主动交代罪行,为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7年12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何闽旭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4387923.38元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余款4022287.9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闽旭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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