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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寿仓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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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8-01-26
【编辑日期】 2018-06-1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8)浙1121刑初17号
【案例摘要】 农用地,林地,自首,数量较大,大量毁坏

王寿仓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1121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寿仓,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寿仓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寿仓,指定辩护人陈章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春节至2015年底,被告人王寿仓未经林业主管机关批准,在青田县章旦乡双旦村“三圣殿”旁至白石泥自然村土名“底个湾”的地方修建了一条林间道路。经鉴定,占用有林地面积11.22亩。

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到公安说明情况,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寿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寿仓的身份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到案情况说明、林地承包综合开发合同、青田县林业局函、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复函、关于王寿仓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情况说明、关于章旦乡双旦村王母地至白石泥林区道路申报情况的说明、青田县章旦乡双旦村王母地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补偿清单;证人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叶某5、叶某6、留新平、叶某7、叶某8、林某、留正雄、周某、傅某、金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寿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寿仓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章隆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寿仓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詹海南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员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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