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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达与邓某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2015民一特7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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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6-02-02
【编辑日期】 2016-02-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穗海法民一特字第7号
【案例摘要】 邓某,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是邓某的父亲。邓某于1993年起至今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8日报失踪。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海法民一特字第7号

申请人:邓某达,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人邓某达要求宣告邓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以邓某于1993年起下落不明,已没有生存可能为由,要求宣告邓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邓某,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是邓某的父亲。邓某于1993年起至今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8日报失踪。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寻找邓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邓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邓某于2010年10月28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四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由于邓某没有结婚,申请人作为邓某的父亲,属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邓某死亡。故申请人申请宣告邓某死亡,完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邓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麦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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