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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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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6-02-02
【编辑日期】 2016-02-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滦刑初字第215号
【案例摘要】 2009年3月6日高某甲在唐山市路北区从事客运三轮时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12月1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甲不服判决,一直上诉上访。2012年8月2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高某甲的信访案件予以终结。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滦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11月13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滦县看守所。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字(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6日高某甲在唐山市路北区从事客运三轮时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12月1日,路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甲不服判决,一直上诉上访。2012年8月2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高某甲的信访案件予以终结。2012年10月18日至今被告人高某甲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北京使馆区、北京天安门等地区非正常上访74次。被告人高某甲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次。被告人高某甲在上访期间因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两次,因扰乱公共秩序北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次。被告人高某甲在信访事项被终结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故意进京多次非正常上访。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非正常上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甲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辩解称,我上访的事北京已经处理过了,不应再做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高某甲在唐山市路北区从事客运三轮时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12月1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甲不服判决,一直上诉上访。2012年8月2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高某甲的信访案件予以终结。2012年10月17日给被告人高某甲送达后,2012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北京使馆区、北京天安门地区等非正常上访74次。被告人高某甲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次。被告人高某甲在上访期间因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次,因扰乱公共秩序北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次。被告人高某甲在信访事项被终结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故意进京多次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我在唐山市路北区被打成重伤,路北区公检法没有按事实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我要求重新鉴定,不给我做,我就到北京上访。我去中南海周边的信访部门上访着。2012年或2013年的时候,路北区检察院信访科的张科长告诉过我的信访案件终结的事,我不服。
2、证人刘某证言:我是滦县油榨镇政府的信访办科员。2015年10月28日下午4点左右,我们接到履行信访局的通知,高某甲去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我就和高某乙、王某甲一起去北京接高某甲了。我们到北京后接到了高某甲,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了训诫书。我们回来后把高某甲送到了油榨派出所。高某甲上访是反映唐山市路北区的公检法单位,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
3、证人王某甲、高某乙证言与证人刘某证言基本一致。
4、证人陈某证言:我是滦县油榨镇政府信访办办事员。2012年11月9日上午,我们油榨镇纪委书记张某甲招呼我说高某甲到北京上访去了,我们镇政府的张某甲、司机王某乙、工作人员李某和柏店子北村的书记陈某甲就去北京接高某甲。下午接到高某甲后往回走,到17点左右,不知道具体到哪时,高某甲突然起来摞车的方向盘,面包车就奔路沟去了,司机踩刹车后撞到路边护栏上停下的。高某甲喊着要下车,并用头撞车门,我们就拦着,高某甲就打我们,我看见有一拳头打在李某脸上了,李某嘴角当时就流血了,他又打在我左脸上一拳,还要打我们,我们就按住他了。回来后将高某甲直接拉到油榨派出所,他还耍闹,经我们做工作才好了。
5、证人李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的证言与证人陈某证言基本一致。
6、书证滦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两份证实:2012年11月9日,李某经诊断上、下唇挫裂伤;陈某左面部软组织损伤。
7、书证被撞面包车冀B×××××照片复印件。
8、书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送达回证复印件证实:2012年10月17日9时向高某甲送达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2012)冀检信访终决字7号。
9、书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2012)冀检信访终决字7号复印件。
10、书证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接收卡及移交责任书复印件证实:2015年8月27日高某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经移交。
1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海行罚决字(2014)006337号、到案经过、讯问笔录复印件证实:2014年6月29日14时许,高某甲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西北门外西侧路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民警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
12、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拘留证复印件、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笔录复印件证实: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1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朝行罚决字(2014)007840号、京公朝行罚决字(2015)001335号及笔录复印件证实:高某甲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两次均被行政拘留七日。
14、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怀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笔录等证实:2014年11月9日9时50分许,高某甲在怀柔区北镇雁栖湖六号安检大棚门前非法散发上访材料,造成现场秩序混乱。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15、书证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十四份证实: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高某甲因扰乱公共秩序、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次的情况。
16、滦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高某甲在被滦县公安局执行的14次行政拘留中,2014年1月9日执行行政拘留过程中,实际执行6日;2015年10月29日执行行政拘留过程中,因中途高某甲父亲病故,中断执行7日,故实际执行8日后转为刑事拘留。在14次行政拘留执行时间为134日。
17、滦县拘留所证明证实:高某甲在2015年10月29日入所期间因其父亲去世,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7日请假发丧,2015年11月7日回到拘留所。
18、书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复印件十份证实: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高某甲因在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周边、中南海周边地区滞留或聚集,不听劝阻而被训诫情况。
19、书证非正常进京上访通知单复印件七十四份复印件证实:高某甲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到北京联合国开发署地区、北京领导驻地地区、北京大使馆地区、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情况。
120、滦县公安局油榨派出所情况说明:本案中滦县公安局对高某甲处罚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油榨派出所档案室。
21、抓获经过:2015年11月13日,高某甲由滦县拘留所转至滦县看守所。
22、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对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不听劝阻,多次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辩解称其非法上访的行为已经处理,不应再进行处理的意见,因根据相关规定,非法上访人员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曹连成
代理审判员  张雨亭
人民陪审员  吕淑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宫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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