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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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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6-01-29
【编辑日期】 2016-02-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6)冀1128刑初15号
【案例摘要】 2015年9月14日和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未经被害人胡某的允许,翻墙进入其位于阜城镇谢村的家中和在三里庄村租住的出租房中。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1128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5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和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未经被害人胡某的允许,翻墙进入其位于阜城镇谢村的家中和在三里庄村租住的出租房中。现双方已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谢某、霍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报警笔录、谅解书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道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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