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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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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1-23
【编辑日期】 2016-01-2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9号
【案例摘要】 被告人崔某某因没有摩托车驾照,为方便自己驾驶摩托车,遂按某某海关附近路边小广告的电话联系上一名嫌疑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后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办理了一张含有其个人信息的警察证(经鉴定为假证)以使用。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力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因没有摩托车驾照,为方便自己驾驶摩托车,遂按某某海关附近路边小广告的电话联系上一名嫌疑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后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办理了一张含有其个人信息的警察证(经鉴定为假证)以使用。2014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龙岗区平湖街道某某市场门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其摩托车后座缴获含有其个人信息的假警察证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假警察证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海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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