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金某某、毛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2-12
【编辑日期】 2015-12-0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案例字号】 (2015)宝刑初字第27号
【案例摘要】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宝农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下旬至12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在宝泉岭农场某队自家经营的某食杂店,召集刘某等20余人以打麻将、“斗地主”的方式聚众赌博,打麻将每人抽取人民币5元,“斗地主”抽取赢家人民币5元,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余元。2013年12月8日,金某某、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均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下旬至12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某队自家经营的某食杂店,召集刘某、高某、徐某等20余人以打麻将、“斗地主”的方式聚众赌博,打麻将每人抽取人民币5元,“斗地主”抽取赢家人民币5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余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人刘某、高某、徐某等人证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违法所得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毛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对被告人金某某、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文龙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