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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莱芜市钢城区凯旋餐饮娱乐城、莱芜市钢城区泽浩家具店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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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9-15
【编辑日期】 2015-11-0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莱中知初字第26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中知初字第2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凯旋餐饮娱乐城,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
经营者:王辉。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泽浩家具店,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369号。
经营者:陈传刚。
被告:陈传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凯旋餐饮娱乐城、莱芜市钢城区泽浩家具店、陈传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念波
审 判 员  鞠荣荣
人民陪审员  邹顺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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