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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与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10-23
【编辑日期】 2015-11-0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94号
【案例摘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华。
委托代理人蒋兴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隆。
委托代理人周畅淼,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黄华于2010年1月5日进入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约定黄华担任驾驶员。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监控显示:2014年3月19日至21日、23日至24日、27日、2014年4月15日至19日、21日至22日、25日至26日、28日、2014年5月4日、6日至9日,均存在黄华代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黄华打卡之情况。
2014年12月5日,黄华于10时10分出厂送货,于17时15分返厂,于17时20分下班,于20时30分返厂打下班卡。黄华于2014年12月9日填写了申请加班时间段为17:30至20:30、加班时数为3小时的加班(补报)登记表,并在公司内网系统进行了加班登记。
原审另查明,2014年5月28日,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公告,主要内容为“5月28日上午8:30,资材部车队组卢其国、金道平、万青松、朱德忠、黄华、张乃良、尤健、朱永弟、金会军、王金玉、傅一松、何云昊、绪飞,集体聚在司机室怠工,拒不接受组长安排工作,严重影响当天产品正常出货。期间人事部课长和资材部组长曾多次与其交流,都无济于事,直到下午17:00还未复工。现决定:以上人员均作警告一次处罚”。
2014年5月29日,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公告,主要内容为“最近人事部发现:资材部车队组卢其国、金道平、万青松、朱德忠、黄华、张乃良、尤健、朱永弟、金会军、王金玉、傅一松、何云昊、赵健忠、绪飞,设备组张纪林、杨伟兴弄虚作假请人代刷卡,代他人刷卡和刷空卡。根据公司《刷卡规定》4.4之条款,给予各扣旷工一天和记大过一次处罚。课长陆俊连带处罚记大过一次,组长张合法记小过一次。……”
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放黄华2014年5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55.60元,其中基本工资1,820元、岗位工资40元、加班费2,672.80元,扣个调税21.90元、奖金个调税24元、社会保险个人部分317.50元、公积金197、罚款529元。
2014年12月25日,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公告,主要内容为“12月5日资材部车队组黄华、张乃良弄虚作假刷空卡。根据公司《刷卡规定》4.6.3之条款:弄虚作假请人刷卡,代他人刷卡或刷空卡者,双方责任人除当天均作旷工处理外,还给予行政处罚,记大过,屡犯者辞退。公司决定:给予黄华、张乃良当日记旷工和记大过一次。……”
2015年1月13日,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就资材部员工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张乃良开除事宜召开工会会议,决定按公司规定处理。2015年1月13日,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公告,主要内容为“资材部车队组司机黄华、装卸工张乃良近阶段连续违纪,根据《员工手册》制度四规定:年内积满二次大过者,予以解雇。另经工会开会决定,同意执行。……”
原审再查明,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2008年10月17日发行《刷卡规定》,并组织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等员工学习、考核。《刷卡规定》第四项处罚4.4条规定:弄虚作假请人刷卡、代他人刷卡或刷空卡者,双方责任人除当天均作旷工处理外,还给予行政处罚,首次者记小过,再次者记大过,屡犯者辞退。
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2013年1月11日发行《考勤管理规定》,并组织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等员工学习、考核。《考勤管理规定》第四项考勤刷卡4.6.3条规定:弄虚作假请人刷卡、代他人刷卡或刷空卡者,双方责任人除当天均作旷工处理外,还给予行政处罚,首次者记小过,再者记大过,屡犯者辞退。
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制度一第一条第9点(2)规定:工作时间内未经准许外出者,以旷工1日论。旷工一日即扣除当月全勤奖金和处罚相当于三日薪资之罚款。制度四第二条第4点规定: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者……经查属实者,予以解雇。
原审又查明,2015年2月2日,黄华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370元、返还扣除的旷工工资701.60元。该会于2015年4月3日作出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应支付黄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00元、返还扣款529元的裁决。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1、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不支付黄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00元;2、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不返还黄华扣款52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认为规章制度中的“首次”是指第一次违反制度,而不是指公司首次发现,故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29日给予黄华记大过完全正确,且当时黄华的程度已达辞退程度。2014年12月5日的违纪行为,黄华系屡犯。据此,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定开除黄华有理有据。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公司监控显示,在2014年3月、4月、5月间黄华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黄华打卡之情况,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根据黄华上述多次违纪事实给予记大过处罚并无不当。关于黄华认为根据公司规定,此次处罚应是首次记小过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刷卡规定》、《考勤管理规定》等“弄虚作假请人刷卡、代他人刷卡或刷空卡者,双方责任人除当天均作旷工处理外,还给予行政处罚,首次者记小过,再次者记大过,屡犯者辞退”之规定,其中“首次”仅仅理解为首次被公司发现、首次被公司处罚显然与该规定本身并不相符,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认为“首次”是指第一次违反制度,而不是公司首次发现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2014年12月5日,黄华当天出车回厂后于正常时间下班,但迟至当晚20时30分才回厂打卡,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主张黄华该行为系打空卡,予以确认。据此,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根据《刷卡规定》相应条款规定内容,给予黄华记大过处罚,亦属正当。综上,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根据黄华的违纪事实、公司《员工手册》“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者……经查属实者,予以解雇”的规定,解除与黄华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悖。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黄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扣款。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因发现黄华近期存在“弄虚作假请人代刷卡,代他人刷卡和刷空卡”之情形,给予黄华“扣旷工一天和记大过一次处罚”,并在次月发放黄华2014年5月工资时罚款529元。法院认为,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对黄华已进行了“记大过一次处罚”,再给予“旷工一天”处罚并据此“扣除当月全勤奖金和处罚相当于三日薪资之罚款”确已赏罚失当。同时,根据黄华当月领取工资情况,扣除上述罚款后黄华当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法院认为,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扣除黄华工资的行为确有不当,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要求不返还黄华扣款52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黄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华扣款52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黄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所谓“刷空卡”应是不出勤而采取虚假打卡,上诉人在2014年12月5日是在正常上班,只是在下班时遗忘打卡,到晚上8点多才补打卡。被上诉人在原审时称发现上诉人多次请人代刷卡,但被上诉人并未及时向上诉人指出,现被上诉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上诉人上海龙洲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在2014年5月发现上诉人所在部门多人(包括上诉人)存在长期弄虚作假请人刷卡、代他人刷卡或刷空卡的情形。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忘记打卡有正当的补救措施,2014年12月5日上诉人在17:30下班后在20:30又返还公司打空卡违反规定,且上诉人事后又申请了加班费并实际取得加班费,故上诉人存在虚假打卡。上诉人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其打卡之情况,还存在打空卡的情形,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违纪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黄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卞晓勇
审 判 员  邬 梅
代理审判员  刘 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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