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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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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9-28
【编辑日期】
2015-10-1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莒执字第106-3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莒执字第106-3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陈洪增庄须桂朱兰杰庄绪镇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兰杰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朱兰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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