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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娟与黄雅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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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7-16
【编辑日期】 2015-09-2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52号
【案例摘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52号
原告赵华娟。
被告黄雅新。
原告赵华娟与被告黄雅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俊、代理审判员朱红、人民陪审员张慧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华娟,被告黄雅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华娟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于2013年9月间装修时,将室内的原有排气管道拆除,其管道通过扩建的厨房向外排气,因为两家的厨房是嵌在两侧高墙内,气体排不到外界,故排出的有害气体直接通过原告厨房窗户进入原告房屋内。且被告将两家厨房的连体平台上的墙体和铁制护栏敲掉,占用平台面积砌墙盖屋,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而被告搭建的墙体挡住了东南风吹进原告房屋,同时原告房屋的采光也大为受阻。此外,被告在装修时擅自改变门的方向,将原先的内开门改为外开门,且又改变了进户门的位置,造成原告行走不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扩建物、恢复烟道口并将门恢复至原位。
被告黄雅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并非房主,故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其次,被告装修房屋是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原告2013提出年9月装修是不对的,且原告在装修完毕后的两年后才起诉,这是原告在发泄怨气。原告所称的烟道问题,被告的烟气排放是直接对着户外排放,不是朝着907室进行排放,故烟道的更改对于907室的起居没有任何影响。对于原告所称的公共平台改建问题,该处原本用以安放空调外机,被告未用来放空调外机,而是放了一个热水器,并将被告处的平台下部用砖砌、上部用铝合金门窗包了起来,目的是为了保护热水器,小区内还有几户人家也是这样处理的,对于907室的房屋没有影响。关于房门的朝向和位置问题,在装修时,原告未就门的朝向和位置向被告提出异议,如果原告当时提出,那时改过来也不会花费太多费用,但现在再改造就需要支付很多改建费用。且被告开门都是很慢的,门向外开不影响原告的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户,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双方系邻居。907室位于906室房屋西侧,出入须经906室门外的公共走道。906、907室两户的厨房均内陷于南墙,厨房窗户外有用于安放空调外机的连体平台,两户的平台有墙体隔断。2013年,被告在装修906室房屋时,敲除了两户厨房窗户外连体平台上的墙体和铁制护栏,将属于其侧的平台砌墙设窗,纳入厨房,增加了厨房面积,且其扩建部分凸出于原有隔断墙体。同时,原告在装修时,厨房未经房屋交付时的公共排气管道排烟,而将排气管道通过扩建的厨房向外排气。此外,被告将进户门向西移位并改变为由里向外的安装方式。原告于2015年1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照片,本院至现场拍摄的照片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昱星家园、上海金伟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相互间应接受一定的限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相邻各方不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且是相互协作关系,相邻各方应当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相互关心、照顾,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厨房扩建部分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的厨房均内陷于南墙,通风、采光较之通常的房屋较差,现被告扩建的厨房外墙凸出于原有隔断,使原告本就不佳的厨房通风、采光条件变得更差,原告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有烟道的主张,本院认为,房屋交付使用时已设有专门的公共烟道,且原、被告相邻的厨房均内陷于南墙,被告采取的向墙体外直接排烟的方式确会阻碍气体向外打排放,原告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进户门开门方向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进户门前的公共走道为原告出入的必经通道,被告擅自将进户门改变为由里向外的安装方式,其在开启时无法观察到完整的进出状况,可能会产生碰撞,确实给原告的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妨碍及安全隐患,原告要求其将进户门恢复至由外向里安装方式的主张,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求的恢复门位置的主张,本院认为,尽管被告确存在移动门位置的行为,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将门移位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原告造成妨碍或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雅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户门恢复为原设计的由外向里开启方式、将厨房内公共烟道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赵华娟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赵华娟已预交),由被告黄雅新负担,被告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朱 红
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应当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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