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72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城区煜丰汽车配件经销处。经营场所:烟台市福山区。
经营者:张永华。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城区煜丰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广科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