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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朱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8-24
【编辑日期】 2015-09-0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例字号】 (2015)图民初字第1021号
【案例摘要】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朱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围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温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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