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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某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8-03
【编辑日期】 2015-08-2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泉执字第00518号
【案例摘要】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泉执字第00518号
刘某:
你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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