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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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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8-12
【编辑日期】 2015-08-25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苏民小字第884号
【案例摘要】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民小字第884号
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魁星楼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客服部经理,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129号5-3-3。
被告袁纪,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香醇波尔多鸿苑2#2-17-1。
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立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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