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芝春、黄秀美行政裁定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6-16
【编辑日期】 2015-08-1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良行审字第65号
【案例摘要】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良行审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德政路。
法定代表人:班锋,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黄芝春,农业。
被申请执行人:黄秀美,农业。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黄芝春、黄秀美履行良计生征字(2014)第080039号征收决定所确定尚未履行的义务。该征收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黄芝春、黄秀美于2014年3月19日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2012年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2014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两位被申请执行人违法生育的行为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向两位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3840元(其中对黄芝春征收41920元,对黄秀美征收4192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过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本院认为,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所作出的良计生征字(2014)第080039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已于2015年1月5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限期履行《催告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后,其仍逾期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受理并移交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良计生征字(2014)第0800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思阳
审 判 员  戴声长
人民陪审员  银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莲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