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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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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30
【编辑日期】 2015-08-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10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8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盐田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尾号7877)。陈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开始使用该卡消费,同年9月29日后未再还款,共拖欠中国建设银行本金人民币1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于2014年2月开始多次催收,无法联系到持卡人陈某某。至今,陈某某仍拖欠中国建设银行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人民币1928.70元,滞纳金及费用人民币566.85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申办信用卡的资料、银行交易记录、还款记录、银行催收记录、户籍信息资料、建设银行信用卡照片,被害单位代表欧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盐田支行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全 浙 宾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晓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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