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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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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7-02
【编辑日期】 2015-08-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曲商初字第182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曲商初字第182号
原告梁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组织机构代码:67681768-6。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我在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拖欠我2012年1月份至2012年10月份的工资共计17000元,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向我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我和单位同事向劳动监察大队报案并被受理,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向我支付1000元,剩余16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拖欠我的工资16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2012年10月31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欠条一份。2、原告梁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262的银行卡明细对账单一份。
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在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2012年1月份至同年10月份的工资共计17000元。2013年原告向劳动监察大队报案并受理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剩余16000元工资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工资1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已记录在卷,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欠原告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梁某某工资1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峰
审 判 员  贾林雪
人民陪审员  王茂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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