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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兖州兴隆庄煤矿、南庄河西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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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3-11
【编辑日期】 2015-08-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曲民初字第43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曲民初字第43号
原告许某某,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
委托代理人孔凡军,曲阜泰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0622028-3。
负责人李佃平,矿长。
委托代理人郭常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卫民,山东太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陵城镇南庄河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全国,该村主任。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煤矿(以下简称“兴隆庄煤矿”)、曲阜市陵城镇南庄河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庄河西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凡军,被告兴隆庄煤矿委托代理人郭常伟、孙卫民,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丁全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居住的房屋系在被告兴隆庄煤矿的采煤塌陷范围之内,房屋出现斑裂,2012年10月6日在监管方曲阜市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曲阜市陵城镇人民政府的监管下,二被告签订了曲阜市陵城镇南庄河西村村民住房斑裂补偿协议书,共计补偿款17600000元。当年度我领取了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给付的斑裂补偿款75000元,自领取补偿款后,由于受采煤塌陷土地下沉的严重影响,我居住的房屋出现严重裂缝,形成危房,标准已达到重建的程度。现被告方给付的费用不足以重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再给付房屋重建款55363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兴隆庄煤矿辩称,本案是因采煤塌陷而形成的侵权案件,关于处理睬煤塌陷地的征用、赔偿及矿区工农关系等事宜,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应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山东省高院及济宁中院也有明确的判例,故我矿不是适格被告,诉讼主体不合法,原告起诉我矿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我矿与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及监管方曲阜市政府压煤搬迁办、陵城镇政府于2012年10月6日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我矿已按协议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南庄河西村村民住房进行了补偿,补偿款已足额支付给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无义务再进行重复补偿。综上,原告起诉我矿的事实与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我矿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矿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辩称,原告的房屋在2013年之前斑裂比较轻微,但从2013年之后斑裂就很严重了,是我们村里最严重的,我们村委会也多次去看过该房屋。我们村委会没有要说的,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或调解。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补偿协议书一份、房屋受损照片一宗、鲁政法(1999)第24号文复印件一份、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及评估费发票一张,证明总补偿情况、涉案房屋的损坏情况及重建需要的费用,花评估费3000元。经质证,被告兴隆庄煤矿只对评估报告书不予认可,认为系单方委托,应由政府部门委托才能鉴定房屋损失,且该评估也包含着一部分树木的评估在内。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对该宗证据无异议,被告兴隆庄煤矿虽对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却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故本院对该宗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兴隆庄煤矿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山东省政府文件一份、与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一份、陵城镇政府的收条及转账凭证、案例法律文书两份,证明补偿款已按协议拨付完毕,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经质证,原告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补偿协议上的补偿款是补的2012年12月16日之前的,原告房屋的严重裂缝是发生在2012年12月16日之后的事情。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及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对该宗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认可补偿协议及补偿款的拨付,省政府文件、案例文书系合法有效的文件资料,故本院对该宗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村民委托书一份及补偿分配方案一份,证明村委的补偿行为是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完成的,没有不当之处。经质证,原告对该宗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兴隆庄煤矿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分配方案是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自己制定的,矿方已按省政府文件和补偿协议将补偿款全部拨付,不应对后续补偿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及被告兴隆庄煤矿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该宗证据能够证明补偿款的分配、发放情况,故本院对该宗证据均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的楼房系在被告兴隆庄煤矿的采煤塌陷范围之内,由于被告兴隆庄煤矿的采煤行为导致土地下陷,使原告居住的房屋受到严重损坏。2012年10月6日,二被告及监管方曲阜市人民政府压煤搬迁村庄办公室、曲阜市陵城镇人民政府签订村民住房斑裂补偿协议书一份,由被告兴隆庄煤矿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村民住房斑裂补偿、村集体公用设施及原遗留问题补偿款17600000元,该款项补偿范围明确包括该村所有受兴隆庄煤矿采煤影响的村民住房和村集体房屋补偿、集体设施维修费及其他损失、原遗留问题、不可预见费;并约定:由村委负责制定补偿方案对村民进行补偿;该协议为南庄河西村斑裂补偿的最终协议,今后各方不再因房屋斑裂补偿问题存有任何异议。该协议生效后,兴隆庄煤矿已按约定将补偿款足额拨付给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制定了村民房屋补偿分配方案,并对补偿款进行了发放,按补偿分配方案向原告发放了补偿款75000元。2014年12月24日,原告的房屋经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市场价值为127363元。后双方就房屋再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房屋拆除重建款及评估费共计55363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兴隆庄煤矿的采煤行为导致土地下陷,进而导致原告的房屋严重受损,理应对原告的房屋损失进行补偿。为此,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代表该村村民和集体与被告兴隆庄煤矿就补偿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曲阜市人民政府压煤搬迁村庄办公室、曲阜市陵城镇人民政府监管下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被告兴隆庄煤矿已按补偿协议向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拨付了全部补偿款17600000元,已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其与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的斑裂补偿问题已经终结。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负责制定村民房屋补偿分配方案,并按补偿分配方案向村民发放补偿款;但因房屋斑裂严重,原告在诉讼前申请了对自己房屋的价值鉴定,因按补偿分配方案确定的75000元补偿款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房屋损失,且被告南庄河西村村委会对原告房屋的评估报告无异议,故应按鉴定书上的数额对原告的房屋损失给予全额补偿。综上,原告要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曲阜市陵城镇南庄河西村村民委员会再偿付给原告许某某房屋补偿款52363元,并支付评估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曲阜市陵城镇南庄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被告曲阜市陵城镇南庄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植峰
审 判 员  曹诗敏
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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